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4003民初1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奎屯江浙大酒店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奎屯支行、奎屯金盛装璜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奎屯江浙大酒店,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奎屯支行,奎屯金盛装璜有限公司,奎屯鑫源服务有限公司,鲜艳,范斌杰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3民初1955号原告:奎屯江浙大酒店,住所地奎屯市捷乐得别克特-奎屯团结南街17幢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者:吴伟,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奎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江,奎屯市团结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奎屯支行,住所地奎屯市北京西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尚舒平,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力,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奎屯金盛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奎屯市10-D区团结南街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鲜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奎屯鑫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奎屯市10-D区团结南街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鲜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鲜艳,女,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奎屯市。被告:范斌杰,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奎屯市。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然,新疆天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伟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奎屯支行、奎屯金盛装潢有限公司、奎屯鑫源服务有限公司、鲜艳、范斌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立案,原告吴伟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伟以与五被告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吴伟负担。审判员  杨柏奎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