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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03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陈家伦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晋0603执185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本院在执行陈家伦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晋0603民初528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家伦于二O一七年七月六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七月六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承担申请人人身损害费60000元。开户银行:朔州市平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户名称: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账号:21000***************特此通知。审判员  梁文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 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