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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26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远县支行与肖文辉、廖新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远县支行,肖文辉,廖新萍,肖文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6民初40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远县支行,地址:平远县大柘镇平远大道中。负责人连志烽,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柏兴,该支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丘永权,该支行职员。被告肖文辉,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平远县。被告廖新萍,女,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平远县。系被告肖文辉配偶。被告肖文宇,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平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远县支行诉被告肖文辉、廖新萍、肖文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远县支行于2017年7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远县支行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远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2元,减半收取1001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远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潘昌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心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