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民终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马某与陈某1、陈某2等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某1,陈某1,陈某2,马某3,马某4,玛纳斯县第四小学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民终8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1,男,2007年5月5日出生,现住玛纳斯县。法定代理人:马某2,男,1978年1月21日出生,现住玛纳斯县,系上诉人马某1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来江,新疆渭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1,男,2008年6月29日出生,现住玛纳斯县。法定代理人:陈某2,男,1981年8月25日出生,现住玛纳斯县,系陈某1父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2,男,1981年8月25日出生,现住玛纳斯县,系陈某1父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3,男,2008年6月13日出生,现住玛纳斯县。法定代理人:马某4,男,汉族,1984年9月8日出生,现住玛纳斯县,系马某3父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4,男,汉族,1984年9月8日出生,现住玛纳斯县,系马某3父亲。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女,汉族,1988年12月25日出生,系马某4的妻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玛纳斯县第四小学,住所地:玛纳斯县玛纳斯镇凤凰路***号。法定代表人:艾赫麦提·塔依尔,系该学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明,新疆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某1因与被上诉人陈某1、陈某2、马某4、马某3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玛纳斯县人民法院(2017)新2324民初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某1的法定代理人马某2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来江,被上诉人马某3及马某4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被上诉人玛纳斯县第四小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明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陈某1和陈某2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2017年7月11日上诉人马某1提交其于2017年4月11日在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进行复诊的票价、清单以及受损牙齿的X光片。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玛纳斯县人民法院(2017)新2324民初6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玛纳斯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马某1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34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宋晓蕾审 判 员 贾佳佳代理审判员 毛春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丽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