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民初1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1580徐绍元与陈李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绍元,陈李建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1580号原告:徐绍元,男,1957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海安县。被告:陈李建,男,1968年8月9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原告徐绍元与被告陈李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徐绍元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李建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绍元的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绍元撤回对被告陈李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徐绍元负担。审 判 长 郝 玮审 判 员 任 锋人民陪审员 张延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张祥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