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82民初1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1580徐绍元与陈李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绍元,陈李建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1580号原告:徐绍元,男,1957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海安县。被告:陈李建,男,1968年8月9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原告徐绍元与被告陈李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徐绍元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李建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绍元的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绍元撤回对被告陈李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徐绍元负担。审 判 长  郝 玮审 判 员  任 锋人民陪审员  张延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张祥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