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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民初4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4824李强与江苏亿兆重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江苏亿兆重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4824号原告:李强,男,1979年6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被告:江苏亿兆重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柘汪镇霍家官庄村。法定代表人:李兆明,董事长。原告李强与被告江苏亿兆重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李强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亿兆重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诉求。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强撤回对被告江苏亿兆重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费2308元,由原告李强负担。审判审判员  邱孟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立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