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民初6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天津市小猫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天时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小猫线缆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天时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6563号原告:天津市小猫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武清区自行车王国产业园区丽园道8号。法定代表人:田卉莘,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丽,公司职员。被告:武汉天时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268号。法定代表人:熊长勇,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市小猫线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天时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因原告主张系买卖合同,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交货地点即合同履行地在武汉市洪山区,且被告住所地也在武汉市洪山区,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此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案由虽为买卖合同,但原告是按照被告的传真订货单(代合同)上载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等要求进行制作的,本院根据传真订货单(代合同)、以及本院向原告方的询问,可以认定本案的法律关系为定作合同关系。被告给原告发送的传真订货单(代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产品名称、规格、电压等级、芯数等特定要求,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进行制作,故原、被告之间为定作合同关系,合同的履行地点为原告的生产经营地天津市武清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本院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武汉天时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申请费80元,由被告担负。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永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国军裁定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二)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