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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4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徐鹏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鹏,刘元龙,枣庄市市中区雯永二手车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4461号申请执行人:徐鹏,男,1986年5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刘元龙,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德州市。被执行人:枣庄市市中区雯永二手车行,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西昌南路旧机动车交易市场院内B4-8号。本院在执行徐鹏与刘元龙、枣庄市市中区雯永二手车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刘元龙、枣庄市市中区雯永二手车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徐鹏询问,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元龙、枣庄市市中区雯永二手车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刘元龙、枣庄市市中区雯永二手车行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徐鹏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风审判员 马世平审判员 赵 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