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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执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南区支行、徐冬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南区支行,徐冬冬,祝仙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2执10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南区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4773299-5,住所地:衢州市荷花中路216号。主要负责人:周朝晖,行长。被执行人:徐冬冬,男,198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被执行人:祝仙娟,女,199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南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徐冬冬、祝仙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车辆已查封,未实际控制。其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网上布控,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89223.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现的债权金额为6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志新审 判 员 姜春生审 判 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XX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