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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02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吴某甲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02刑初280号公诉机关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甲,男,1992年12月23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家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3月25日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7〕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甲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吴某甲蹿至抚州市临川区光明眼科医院附近,通过徒手扳开卷闸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钟某的土特产店面进行盗窃,并在收银台内盗得现金3000余元。公诉机关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钟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何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9日晚,被告人吴某甲和女友在星际网吧玩,因没钱用吴某甲遂意图行窃。凌晨4时许,吴某甲蹿至抚州市临川区光明眼科医院附近,徒手扳开卷闸门进入被害人钟某的土特产店内盗窃,从收银台内盗得现金约3000元,并返回网吧换了部分零钱,收银员通过微信将钱转给吴某甲,随后吴某甲和女友离开。赃款被吴某甲挥霍。另查明,2017年3月24日,吴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认定上述事实,由公诉方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有:1.归案情况说明证明:2017年3月24日,吴某甲主动投案。2.现场指认照片证实:吴某甲指认到作案现场实施盗窃。3.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证实:犯罪时,吴某甲已年满十八周岁,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4.被害人钟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3月19日4时发现位于老底盘厂附近的钟胖子土特产店被盗。前一天晚上八点多关了门,次日四点左右接到安防报警电话,店被盗了。赶到店时,店门被拔了一个口子然后用一个桶子垫着。进入店内左边是一个收银台,被盗了六七千余元人民币现金。店里没有其他物品被盗,没有大范围翻动痕迹。5.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其在星际网咖当收银员。2017年3月19日当班。当天凌晨三四点,进去一个男子到网吧前台想换点钱,然后拿出很多五元、十元、二十元币值的钱,当时和他换了1200元人民币,钱是通过微信转账付的。对方换了钱之后进网吧带了一个女子走了。不认识换钱的男子。6.视频录像证实:吴某甲作案的轨迹及其在网吧前台换赃款的事实。7.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7年3月2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2017年3月19日凌晨三四点,在光明眼科医院附近的星际网吧和女朋友上网。当时想帮女朋友买东西,身上没有钱就想去弄点,独自到外面乱逛。走到一个路口发现钟胖子土特产商店卷闸门关着,就想进去偷点钱。徒手扳店铺的卷闸门的中间部位,用一个塑料桶抵住,听到有警报响就没进去。转了一会儿,见没有人去,就通过卷闸门的缝隙爬进去。到收银台打开一个抽屉,里面有很多零钱,就赶紧把钱拿走,警报还在响。出来之后看见一辆安防的车子过去,就赶紧回到星际网吧。回到网吧在前台把偷到的零钱换掉,网吧的人用微信转账给他,收到钱之后就和女朋友离开了网吧。零钱有1800元左右,百元钞大概五六张,还有五张五十元。具体数额不记得了,钱全被花掉了。当时穿一件黑色外套有帽子,帽子里面是橘红色。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现金计人民币约30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吴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5日起至2017年9月24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永恒人民陪审员  游佩英人民陪审员  万园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程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