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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2执1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志民、顾世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民,顾世文,张楠,张贺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22执1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志民,男,197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昌黎县,。申请执行人顾世文,男,197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昌黎县,。被执行人张楠,男,198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昌黎县,。被执行人张贺祥,男,195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昌黎县,。张志民、顾世文与张楠、张贺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322民初20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张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楠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楠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楠银行存款14593.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洪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德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