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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1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术芬、王彦辉、王语彤、王世杰、王世豪与洪丹、杨鹏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术芬,王彦辉,王语彤,王世杰,王世豪,洪丹,杨鹏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669号申请执行人:张术芬,女,1965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扶余县。申请执行人:王彦辉,男,1960年1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扶余县。申请执行人:王语彤,女,2009年7月3日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法定代理人:刘秀英(申请执行人王语彤之母),女,汉族,1986年8月14日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申请执行人:王世杰,男,2014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法定���理人:刘秀英(申请执行人王语彤之母),女,汉族,1986年8月14日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申请执行人:王世豪,男,2015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法定代理人:刘秀英(申请执行人王语彤之母),女,汉族,1986年8月14日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洪丹,男,1979年4月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杨鹏飞,男,1959年5月13日生,汉族,至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赣水路21号平安大厦。法定代表人:李臻,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术芬、王彦辉、王语彤、王世杰、王世豪与被执行人洪丹、杨鹏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每人医疗费各977.64元及利息、丧葬费各4888.2元、死亡赔偿金各64931.92元、生活费每人各20269.63元、赔付申请执行人王语彤生活费24671.4元、被执行人赔付王语彤生活费33483.69元、王世杰生活费73244.23元、王世豪生活费78389.83元、案件受理费9800元、执行费2677元,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账户余额不足、无车辆、无房产档案,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足额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钒审判员 陈兆松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