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02行审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昝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驻马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昝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702行审167号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李华荣,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花丙新,该局法规科科长。被申请执行人昝亚(字号:驻马店市高新区家和量贩)。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驻)食药监食罚[201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被申请执行人昝亚(字号:驻马店市高新区家和量贩)销售不合格绿豆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并送达了(驻)食药监食罚[201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执行人在接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无申请复议,也无提起诉讼,又没有履行该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履行了催告程序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查,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登记立案。本院认为:驻马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驻)食药监食罚[201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驻)食药监食罚[201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通过本院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本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赵华云审判员 杨顺风审判员 廖 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