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1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汪文忠、方跃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文忠,方跃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389号申请执行人:汪文忠,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方跃东,男,196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歙县,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文忠与被执行人方跃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7月13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汪文忠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021执3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 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韵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