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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1民初3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付轩与高善平、高善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付轩,高善平,高善河,张天玲,高善启,高善新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3242号原告:李付轩,男,195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被告:高善平,男,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被告:高善河,男,196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被告:张天玲,女,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被告:高善启,男,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被告:高善新,男,197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原告李付轩与被告高善平、高善河、张天玲、高善启、高善新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李付轩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置,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付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付轩负担。审判员  武照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