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民初4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陈某与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黄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4318号原告:陈某,女,1981年10月13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被告:黄某,男,1981年9月21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李育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陆燕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