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10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严关贤与严楠杰、张满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关贤,严楠杰,张满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0464号原告严关贤,男,1955年3月20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张林子,浙江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楠杰,男,195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张满花,女,195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关贤诉被告严楠杰、张满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严关贤撤诉处理。审判员 谢金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