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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10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严关贤与严楠杰、张满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关贤,严楠杰,张满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0464号原告严关贤,男,1955年3月20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张林子,浙江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楠杰,男,195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张满花,女,195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关贤诉被告严楠杰、张满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严关贤撤诉处理。审判员  谢金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