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民初7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光建与浙江福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建,浙江福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7081号原告:李光建,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被告:浙江福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广业街138号。法定代表人:丁云峰。案由: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建诉被告浙江福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光建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周 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汪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