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13执恢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湘东支行、陈绍均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湘东支行,陈绍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13执恢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湘东支行,住所地:萍乡市湘东区泉湖南路97号。组织机构代码:85906978-0。负责人张自斌,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陈绍均,男,1979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湘东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绍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2015)湘民二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湘东支行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1月16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陈绍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向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公安分局发出协助查找函寻找被执行人陈绍均后仍未找到其下落。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湘东支行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陈绍均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陈绍均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的(2015)湘民二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陈绍均偿还原告本金3274.63元及利息1857.59元、滞纳金580.35元,合计5718.57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陈绍均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证据或线索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湘东支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自禹审 判 员 邓 超人民陪审员 吴 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丽 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