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1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山东龙口奥宇家居有限公司与山东龙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龙口奥宇家居有限公司,山东龙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百川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252号原告:山东龙口奥宇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中东,组织机构代码为70639909-2。法定代表人:索文广,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乃晓,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艳敏,公司职工。被告:山东龙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南山路东、港城大道北侧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1694623589。法定代表人:王海滨,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敬武,山东翔宇韶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栾松楠,公司职工。第三人:烟台百川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东莱街道东莱街。法定代表人:孙妍,任经理。(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钦锋,山东龙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损害赔偿纠纷。原告原告山东龙口奥宇家居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龙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烟台百川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诉权的民事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龙口奥宇家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龙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烟台百川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887元,减半收取32444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宋玉娟人民陪审员 唐禄庭人民陪审员 田玉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