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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民初2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董树吉与庞庆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树吉,庞庆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81民初2282号原告:董树吉,男,195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告:庞庆武,男,198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原告董树吉与被告庞庆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树吉及被告庞庆武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董树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8835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自2016年起在我处加油,欠我油款及借款共计18835元,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未还款,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被告庞庆武辩称:原告诉状中陈述的情况属实,我同意偿还原告欠款,但现在无力还款。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原告提交了被告庞庆武书写的欠据八份,被告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自2016年起在原告处加油,自2016年9月至2017年元月期间,被告数次在原告处加油,支付部分油款后,尚有部分油款未给付,被告因此向原告出具了八份欠据。其中2016年9月25日的欠据中记载了两笔款项,一笔为被告欠原告油款7478元,一笔为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即被告欠原告油款八笔13835元,借款一笔5000元,共计欠原告款18835元。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被告庞庆武因买卖行为及借款欠原告款共计1883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货款及借款18835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庞庆武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董树吉货款及借款共计18835元。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3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庞庆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苑学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廉玉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