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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8执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帮宝与陶定宏买卖合同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928执498号张帮宝、陶定宏:申请执行人张帮宝与被执行人陶定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928民初8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陶定宏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帮宝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瓷砖款15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陶定宏主动交清了15000.00元瓷砖款,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125.00元由陶定宏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陕0928执49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7年7月19日结案。审判员  马志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