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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2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通川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大竹县金桥麻业有限责任公司、刘仁君和谭小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通川区支行,大竹县金桥麻业有限责任公司,刘仁君,谭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2执4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通川区支行。负责人:李毓。被执行人:大竹县金桥麻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小龙,被执行人:刘仁君,男,生于1964年9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被执行人:谭小龙,男,生于1989年8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通川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大竹县金桥麻业有限责任公司、刘仁君和谭小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因抵押的房屋涉及腾退,暂无法处置。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以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也巧审判员  赵黎明审判员  蒲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珑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