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民初6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富贤投资有限公司与武汉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贤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初6437号原告:富贤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永和街23-29号俊和商业中心13楼。法定代表人:邹永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丽,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358号。法定代表人:黄俊,董事长。原告富贤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后,原告富贤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富贤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贤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34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174元,由原告富贤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熊艳红审判员 赵千喜审判员 余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童小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