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尹士强与张志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士强,张志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637号原告:尹士强,男,198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晋州市,被告:张志鲁,男,198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自治区昌吉市,原告尹士强诉被告张志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几经查找也无法向被告送达。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应当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尹士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彦昌审判员 张超英审判员 张贞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