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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2民初1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王彤与徐西亮、李红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彤,徐西亮,李红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02民初1482号原告:王彤,男,1986年5月9日出生,汉族,本科学历,邢台市交通局职工,现住邢台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河北同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西亮,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邢台市桥东区。被告:李红云,女,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邢台市桥东区。原告王彤与被告徐西亮、李红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彤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与被告李红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西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欠款人民币本金50万元及自2015年7月5日起至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徐西亮系通过高燕飞介绍认识。2015年7月5日被告徐西亮称急需用钱,出于对被告徐西亮和高燕飞的信任,我便将人民币50万元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银转账方式转入被告徐西亮的名下账户,同日被告徐西亮给我出具了欠条并约定利息。本金及利息至今均未归还,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判,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被告徐西亮未到庭,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被告李红云答辩称,我们与王彤不认识,我们一开始欠徐西亮二哥徐西明50万元,徐西明让我们找王彤借钱还给徐西明,借条是给王彤打的。原告王彤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被告徐西亮出具的欠条、中国工商银行网银转账凭证截屏、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原告王彤给被告徐西亮转账使用的银行卡,被告李红云提交了结婚证。对原、被告提交的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5日,被告徐西亮向原告王彤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截止至2015年7月5日,徐西亮欠王彤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小写:500000¥),利息按月息3分,每季度结一次息。同日,原告王彤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向被告徐西亮转款500000元。另查明,被告徐西亮与李红云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在被告徐西亮与李红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徐西亮向原告王彤借款500000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银行转账明细等证据予以证实,借贷双方约定明确,事实清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徐西亮应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双方约定的利息为月利率3%,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了��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借期内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故被告徐西亮应自2015年7月5日按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利息。被告李红云提出已向原告王彤支付利息45000元,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故本院对此不予认定。因该笔借款发生在被告徐西亮与李红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清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西亮、李红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彤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徐西亮、李红云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颖人民陪审员  王宝玉人民陪审员  王晓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薛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