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22执3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烽支行申请执行涂仲品、黄正国、贵州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息烽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烽支行,涂仲品,黄正国,贵州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息烽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22执3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烽支行,住所地:贵州省息烽县永靖镇南大街荣天华庭27幢1层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2622529515D,法定代表人:喻珂,行长。被执行人:涂仲品,女,1979年10月8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被执行人:黄正国,男,1978年1月25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被执行人:贵州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湄江镇大众商贸城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8709529155E。法定代表人:邹启勇。被执行人:贵州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息烽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总工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27988380044。法定代表人:邹启勇。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烽支行申请执行涂仲品、黄正国、贵州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息烽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7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贵州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息烽分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6503.00元,现因被执行人贵州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息烽分公司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欠款案件较多,所有资产均由我县处非办统一处置,处置后按拟定的处置方案予以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贵州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息烽分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6503.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成维审判员 孙 进审判员 常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