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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执1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蓝罕崴、傅孟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罕崴,傅孟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1753号申请执行人蓝罕崴被执行人傅孟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年9月26日作出的(2016)浙1102民初40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应尽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傅孟强在莲都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账户人民币70000元及利息,每月保留最低生活保障金1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昕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