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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0财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田贵兰与刘成兴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成兴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财保8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田贵兰,女,生于1953年5月3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刘成兴,男,生于1973年2月1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解除保全申请人田贵兰与被申请人刘成兴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2016)渝0240执保96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解除保全申请人田贵兰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征收拆迁补偿事务中心和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南宾街道办事处的龙嘴片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522663.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田贵兰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申请人田贵兰采取的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田贵兰与被申请人刘成兴继承纠纷一案经我院(2016)渝0240民初4025号一审判决和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4民终411号二审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被申请人刘成兴的诉讼请求并未得到支持,故申请人田贵兰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解除保全申请人田贵兰的解除保全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一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黎 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