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民初22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行与李锦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行,李锦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2283号之一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冈州大道中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8941217241。负责人:梁宗欢。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愉,系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玉玲,系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锦超,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行诉被告李锦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行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计收1682.60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3102.6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行负担。审判员 蔡应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晓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