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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3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宋西德与高志强、娄爱荣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西德,高志强,娄爱荣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3民初486号原告:宋西德,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蒙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山东弘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韬,山东弘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志强,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蒙阴县。被告:娄爱荣,女,汉族,住山东省蒙阴县。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爱红,山东子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西德与被告高志强、娄爱荣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宋西德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西德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西德撤诉。案件受理费5441.35元,减半收取计2720.68元,由原告宋西德负担。审判员 朱 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爱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