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更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钟庆锋合同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钟庆锋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706号罪犯钟庆锋,男,1976年10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邵武市,畲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8日作出(2013)邵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庆锋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40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钟庆锋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钟庆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6月8日作出(2013)南刑终字第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邵武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邵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庆锋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前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总和刑期二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钟庆锋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钟庆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南刑终字第1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26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2年3月28日起至2025年9月27日止)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7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钟庆锋在刑罚执���期间,曾于2017年1月因生产质量不合格被扣10分。共违规1次,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获5次表扬。罪犯考核自2014年12月至2017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3291分。2017年2月6日向邵武市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有减刑案件研究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三课学习成绩单,刑事判决书,缴款凭证,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庆锋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28日至2025年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秀钦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夏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