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5执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余梦灵与余恒、陈菊序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梦灵,余恒,陈菊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5执912号申请执行人余梦灵,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执行人余恒,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执行人陈菊序,身份证地址新疆阿克苏市。申请执行人余梦灵与被执行人余恒、陈菊序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2017)粤0305民初19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协助将某房产的50%权利份额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余梦灵名下,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余梦灵以本案涉案房产已登记至其名下为由,向本院申请结案。本院认为,(2017)粤0305民初198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负担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0元申请执行人余梦灵自愿交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305执912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XX审判员 严俊涛审判员 魏锦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庄炳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