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民终2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满堂、王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满堂,王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终21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满堂,男,196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男,196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上诉人王满堂因与被上诉人王文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8日作出的(2017)豫0825民初1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7月19日自行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上诉人王满堂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王文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审原告王文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2017)豫0825民初1363号民事判决;二、准许王满堂撤回上诉;三、准许王文撤回起诉。二审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再收取,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 阳审判员 刘成功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