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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执恢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侯景科、张效民、贾凤英与瓦房店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幼儿园、秦伟交通肇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景科,张效民,贾凤英,瓦房店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幼儿园,秦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恢30号申请执行人:侯景科,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张效民,男,1952年5月8日出生,汉族,系农民,现住安徽省龙山县。申请执行人:贾凤英,女,195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系农民,现住安徽省龙山县。被执行人:瓦房店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幼儿园,住所地瓦房店市民权路15号。法定代表人:袁立行,系该幼儿园所长。被执行人:秦伟,男,1953年2月4日出生,汉族,系司机,原住瓦房店市,现在监狱服刑。侯景科、张效民、贾凤英与瓦房店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幼儿园、秦伟交通肇事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1月14日作出的(2008)瓦刑初字第3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扣划了被执行人秦伟银行存款并发放申请人,已决定将被执行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馨代理审判员  韩懿卓代理审判员  孙 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