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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2民初2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海玉与李文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玉,李文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2820号原告:李海玉,男,1992年7月21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公民身份证号:×××。被告:李文波,男,198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玉与被告李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海玉负担。审判员  宋利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燕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