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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3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唐明亚与姜宁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明亚,姜宁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3396号原告唐明亚,男,198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委托代理人尹春阳,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宁涛,男,197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肖倾涛,河南豫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明亚诉被告姜宁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明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明亚负担。审判员  余新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