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4民初108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岳塘区三马和谐汽车配件销售服务中心与湘潭市心澄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塘区三马和谐汽车配件销售服务中心,湘潭市心澄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4民初1083号之二原告:岳塘区三马和谐汽车配件销售服务中心,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丝绸北路和谐大厦门面。经营者付楚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云仁,男,195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惠明,男,1959年2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湘潭市心澄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和平路34号。法定代表人李世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鸿发,男,195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岳塘区三马和谐汽车配件销售服务中心与被告湘潭市心澄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岳塘区三马和谐汽车配件销售服务中心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湘潭市心澄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岳塘区三马和谐汽车配件销售服务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塘区三马和谐汽车配件销售服务中心撤回对被告湘潭市心澄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 义 华人民陪审员 谭霞人民陪审员谢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