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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民初2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原告马宏图与被告延安金牛山墙体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宏图,延安金牛山墙体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2809号原告马宏图,男,汉族,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文化沟。被告延安金牛山墙体建材有限公司。现住址不详。法定代表人高福平,该公司经理。原告马宏图诉被告延安金牛山墙体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7月至同年11月,被告共欠原告运费16519元,经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欠款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由被告偿还原告运费1651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宏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原告马宏图已预交,实际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晓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娟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