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5民初2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2806吕爱明与许蕙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爱明,许蕙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05民初2806号原告:吕爱明,男,197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被告:许蕙虹,女,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原告吕爱明与被告许蕙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玄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爱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许蕙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爱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许蕙虹立即偿还借款35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6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许蕙虹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吕爱明借款人民币380万元,口头约定利息按日息千分之二计算,并口头承诺于2017年5月24日前归还。但许蕙虹仅于2017年4月归还了人民币30万元,余款350万元经多次催讨,仍未归还,故诉至法院。被告许蕙虹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8日,吕爱明通过其农业银行账户先后向许蕙虹转账三笔,共计380万元。2017年7月17日,本院电话调查询问许蕙虹,许蕙虹陈述:人在外地无法参加诉讼,并且承认该转账系借款,提出同吕爱明协商解决。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银行转账汇款凭证、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电话费发票、工作追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根据吕爱明提供的银行转账汇款凭证、许蕙虹在电话中的陈述,可以确认许蕙虹向吕爱明借款共380万元的事实,现许蕙虹仅归还了30万元,吕爱明起诉要求许蕙虹归还本金350万元及自2017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许蕙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吕爱明借款本金3500000元及利息(本金35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400元,由许蕙虹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中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其直接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玄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