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5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税勇军与李兵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税勇军,李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5执150号申请执行人:税勇军,男性,1971年8月28日出生,住井研县。被执行人:李兵,男性,1975年1月8日出生,住天全县。本院在执行税勇军与李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无可供执行财产,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分期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明文审判员 郑久英审判员 刘天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匡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