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2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张云峰与王长金、王茹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九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峰,王长金,王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13民初2142号原告:张云峰,男,1964年2月19日生,汉族,无业,现在长春市九台区。被告:王长金,男,1958年7月10日生,汉族,公司经理,原住长春市二道区,现下落不明。被告:王茹,女,1974年10月16日生,汉族,无业,原住长春市二道区,现下落不明。原告张云峰与被告王长金、王茹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云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长金、王茹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云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王长金于2011年7月6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约定此款于2011年8月6日前偿还。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能偿还,经多次索要未果,为此诉至法院。王长金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意见。王茹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长金与王茹系夫妻关系。2011年7月6日,王长金向张云峰借款20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1年8月6日。借款到期后,王长金未偿还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上述事实,有原告张云峰的陈述、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证人郝某的证言、郝某的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流水及个人业务凭证、被告王长金为原告张云峰出具的欠条、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1民终951号民事判决书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张云峰的陈述、证人郝某的证言、郝某的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流水及个人业务凭证、被告王长金为原告张云峰出具的欠条足以认定原告张云峰与被告王长金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借贷关系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王长金向张云峰所借款项系与被告王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王茹对该笔借款应与被告王长金承担共同还款的义务,并承担连带责任。现被告王长金、王茹未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被告王长金、王茹应从原告张云峰向本院主张权利之日即2017年3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被告王长金、王茹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长金、王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张云峰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3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二、被告王长金、王茹互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王长金、王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亚岩人民陪审员 赵清波人民陪审员 赵湘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英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