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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民初4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姚文芳与许军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文芳,许军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3民初4093号原告:姚文芳,女,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被告:许军国,男,196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原告姚文芳与被告许军国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文芳拟与被告许军国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文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姚文芳负担。审 判 员  洪 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可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