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4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王振方与张强、王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方,张强,王艳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4959号原告王振方,男,196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强,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艳辉,女,198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址同上。原告王振方与被告张强、王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王艳辉所有的×××号轿车予以扣押,并以自己所有的×××号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王艳辉所有的×××号轿车予以扣押;二、将原告王振方所有的×××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树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立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