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5民初1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孙福林与王红成、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福林,王红成,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5民初1378号原告:孙福林,男,1972年7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盐山县。被告:王红成,男,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盐山县。被告:王军,男,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盐山县。孙福林与王红成、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孙福林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福林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孙福林负担。审判员 张国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玉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