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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1执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龙口市丰华玻璃有限公司、任昌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口市丰华玻璃有限公司,任昌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1执594号申请执行人:龙口市丰华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黄城牟黄公路北侧。被执行人:任昌年,男,196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龙口市。龙口市丰华玻璃有限公司与任昌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龙口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5)龙商初字第6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龙口市丰华玻璃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7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以上均无登记信息;3月17日依法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以上均无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再无可执行财产。2017年7月19向申请人龙口市丰华玻璃有限公司调查,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可依据本裁定书和生效的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维利审判员  赵卫东审判员  王淑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洪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