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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民初2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振珏与付松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振珏,付松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2735号原告:陈振珏,男,197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付松明,男,195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振珏诉被告付松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振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振珏承担。审判员  王翠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豆亚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