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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4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陈孝波与被告成都通京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余小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孝波,成都通京商贸有限公司,余小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4538号原告:陈孝波,男,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码。被告:成都通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张林。被告:余小林,男,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身份证号码。原告陈孝波与被告成都通京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余小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陈孝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孝波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海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