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2刑初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5-17
案件名称
滚井松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滚井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02刑初647号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滚井松,男,1991年11月24日出生于贵州省从江县,苗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从江县。因本案于2017年7月1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7〕6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滚井松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7日���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滚井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2日22时许至13日0时30分许,被告人滚井松与几个朋友在金华市区聚会喝酒。结束后,滚井松驾驶浙G×××××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准备送朋友回家。13日0时50分许,当滚井松驾驶该车沿着金华市区回溪街由北往南行驶至回溪街与五一路交叉口地方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口腔呼气式测试酒精含量为177mg/100ml,民警遂将其带至金华市广福医院抽血。当日,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滚井松体内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98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被告人滚井松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上述事实,有证人陈某,4的证言,视频光盘一张,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物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呼气时酒精检测单,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查询结果,违法记录查询结果,查获经过,户籍信息,被告人滚井松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滚井松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滚井松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滚井松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7月13日至2017年9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赖樟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 蓓·?PAGE?2?··?PAGE?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