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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民初10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刘友涌与陈美赛、北京市百荣世贸商城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友涌,北京市百荣世贸商城市场有限责任公司,陈美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初10098号原告:刘友涌,男,1966年12月1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百荣世贸商城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大街101号1、2、3号楼,甲101号楼。法定代表人:蒋柏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元,男,被告公司职员。被告:陈美赛,女,1971年1月2日出生。原告刘友涌与被告北京市百荣世贸商城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荣世贸公司)、陈美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友涌诉称:自2008年以来,原告一直租赁百荣世贸公司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号商铺用于经营箱包皮具,双方租赁合同一年一签。2013年4月份,百荣世贸公司以胁迫、强制方式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形下与百荣世贸公司和陈美赛签署《租赁权转让协议》。原告在百荣世贸胁迫下向陈美赛支付高达29.5万元转让费用,向百荣世贸支付1万元转让费用。原告签署《租赁权转让协议》是基于转让给原告的两处商铺的剩余租赁期限为16年,才支付了高昂的转让费。但2016年10月4日,百荣世贸公司不再与原告签署租赁合同,2017年1月13日百荣世贸公司还强行将商铺关掉。原告认为《租赁权转让协议》的签订显失公平,且原告签署时存在重大误解,故原告诉至本院,1、请求判令依法撤销原告和二被告签署的《租赁权让协议》;2、要求百荣世贸公司退还1万元转让费用;3、要求陈美赛退还239687.5元转让费,百荣世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4、要求百荣世贸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和二被告于2013年4月16日分别签署两份独立《租赁权转让协议》,分别约定位于北京市东城区×街×号商铺和×号商铺租赁权转让事宜,系独立的法律关系,由此产生的争议应该分别处理。原告在法院释明后仍坚持要求在一案中同时解决多个法律关系的争议,故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友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勃